为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对象
凡家庭经济困难,即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我院在籍学生,均可申请进行困难学生认定。
二、认定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学院各项资助工作的基础,应认真、谨慎处理;认定范围要广,认定过程要实事求是、实行民主评议与学院评定相结合的方针,并建立有效监督机制。
三、认定机构
(一)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工作接受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全面领导。
(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认定小组、民主评议小组在中心的指导下具体开展民主评议和认定工作。
(三)认定工作组。各院(系)成立以院(系)主任为组长,系行政秘书兼辅导员、学业导师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参考民主评议小组的评议意见,认真审核后,给出认定意见。
(四)民主评议小组。各院(系)在学院资助管理中心和认定工作组的指导下,成立以系辅导员负责人为组长,系学业导师、系学生会主席、系团总支书记、系党 支部书记、系辅导员助理及系内各行政班级班长、团支部书记或其他熟悉被认定学生生活情况的同学为成员的民主评议小组,针对每一名提出困难学生认定的学生进 行民主评议,确定评议结果。
四、认定标准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依据我院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家庭成员情况,以及学生在校学习、生活平均消费情况的基础上,依据各生源地(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一)基本条件:
1.孤儿、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
2.单亲或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长期卧床家庭缺乏劳动力,家庭又无固定经济来源且亲友无资助能力者;
3.家庭被地方政府列为特困户,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者;
4.家庭为民政部门确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者;
5.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者;
6.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经济条件差,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者;
7.因家庭经济贫困,无力支付在校期间必要的学习和生活费用的学生。
(二)困难程度划分为贫困、特困两个等级:
1.特困学生认定依据如下(满足任一条件即可):无稳定经济来源的烈士子女、革命残疾军人子女、孤儿;无父母或父母双亡,本人属孤儿,没有固定经济收入的学 生;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是残疾或长期生病卧床无固定收入的家庭的学生;父母一方残病或长期生病卧床,另一方无固定经济收入或家庭年人均收入微薄的学生; 父母双方为农牧民,无固定收入,家庭年人均收入不到4000元的学生;低保家庭、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和列入农村五保户的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特别重大自 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家庭缺乏经济来源、生活极度困难的学生。特困生每人发放助学金400元/月,每学年发放10个月。
2.贫困学生认定依据如下(满足任一条件即可):父母一方亡故或残疾,另一方有固定收入,家庭年人均收入在4000元以上10000元以内的学生;父母为有 固定经济收入的乡村干部、乡村教师,家庭年人均收入在4000元以上10000元以内的学生;父母双方为农牧民,有固定收入,家庭年人均收入在4000元 以上10000元以内的学生;生活在城镇、父母双方有一方工作或双方均无固定工作,年人均收入在4000元以上10000元以内的学生;家庭无稳定经济来 源、生活困难的学生。贫困生每人发放助学金250元/月,每学年发放10个月。
3.特殊情况或因故发生临时经济困难的学生,如: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家庭因突发性变故,父母离异,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的可根据世纪情况酌情考虑等级。
(三)各院(系)认定、评议小组经过评议,确定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若已取得资助资格,则应取消其资助资格,并立即停止对其进行困难补助,必要时应追回已补助款额:
1.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者;
2.购买或长期租用价格昂贵电脑(特殊专业除外)者;
3.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者;
4.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者;
5.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高档餐厅、酒吧、网吧等娱乐场所消费者;
6.家庭因建(购)房、购车、生产性投资等消费而欠下巨额债务导致无力供养其完成学业者;
7.获取资助期间家庭经济状况已有改善,有固定经济来源者;
8.在休学、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或在校期间获纪律处分者;
9.经查实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者;
10.有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条件者。
五、认定程序及工作要求
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正、公平。
(一)认定材料准备。学院资助管理中心原则上每学年对全院学生进行一次家庭经济情况调查。学年结束前(新生于注册报到前),各认定工作组以适当形式向全 系学生发布认定准备通知,拟申请困难认定的学生向所在系领取《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见附表1)。调查表应据实填写,并由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同时附县级民政局出具的家庭贫困证明。
(二)学生提出认定申请。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期进行一次。每学期末,需申请的学生向所在系行政秘书兼辅导员领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见附表2)并据实填写,并在规定时间内随同调查表及贫困证明一并交所在系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
(三)小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小组组长依据本规定召集相关人员,组成民主评议小组;必要时应遴选1-2名学生作为机动成员,纳入民主评议小组,以期多方 搜集真实信息,据实评议。小组成员应客观公正表达意见,积极讨论,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查;依据本规定所列各认定条件,对申请者的困难情况进行 评议,提出对其困难级别的评议结果及并写明结论依据,并将所有评议材料提交认定工作组进行认定。
(四)工作组认定。认定工作组依据上述标准,对其困难实施及困难等级进行认定,并在《家庭经济苦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相应位置填写认定意见,确认申请人是否贫困并评定贫困级别,并将所有材料提交学院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五)公示。认定工作组审核认定贫困者,由认定工作组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对所公示名单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向认定工作组提请复 议,并附有效证据。对申请人应做出重新评议,深入考察申请人实际情况,并适当予以调整。如情况属实,则终止其认定申请,并将具体情况汇报给学院学生资助管 理中心。
(六)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认真审核民主评议及认定结果,如有异议,应及时提出。对不符合困难学生标准者应向认定工作组负责人说明判断依据。资助管理中心应将审核结果及公示情况说明提交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七)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资助管理中心所提交的材料认真审核,做出审批决定,确定最终申请人贫困等级。
六、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各院(系)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若有明显好转或骤然恶化,均应及时上报所在系及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资助管理中心应指导各认定工作组,定期对所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原则上每学期复查一次。且应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并追求所资助资金;情节严重者,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应适时组织人员对认定、评议工作和各院(系)困难学生奖助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检查。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助学资金应专款专用、及时发放,严禁截留、挪用和挤占。
厦门大学嘉庚学院
2011年5月10日
来源:学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