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我院学风建设,鼓励学生健康发展、全面成才,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厦门大学嘉庚学院优秀毕业生(以下简称优秀毕业生)评选范围为我院应届毕业生。
第二条 学工部于每年十月份组织各院系开展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
第三条 各院系优秀毕业生数为本院系当学年应届毕业生总数的8%(出现小数点时四舍五入取整)。
第四条 各评审单位应认真负责、公正严明、按章办事。
第五条 评选程序:
(一)前期组织
1.学工部依据第三条规定,确定各院系优秀毕业生名额,并向各院系公布;
2.各院系行政秘书兼辅导员在学工部和系主任的指导下,按照以下程序组织本系的评选工作;
(二)入围评选
1.在校毕业生中凡从大一到大三3个学年获得厦门大学嘉庚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4次以上(含4次)、且其中至少有获得2次二等奖学金以上(含二等奖学金)者,入围基本条件评审。
2.入围学生需按要求认真填写《厦门大学嘉庚学院优秀毕业生评审表》(以下简称:《评审表》),附上相关材料的复印件,一式两份,提交至各院系参加评审。
3.各院系对入围者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的有效性进行审核,提供虚假材料者不得进入基本条件评审。
(三)基本条件评审
1.由各院系辅导员对入围者进行下列基本条件的评审,并将评审结果记录于《评审表》中。
2.基本条件如下: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有正确的政治立场、观点和态度,能够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遵纪守法,模范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2)热爱集体,尊敬师长,乐于助人,积极参加院、系组织的各项活动;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有健康的体魄、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卫生习惯,在《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中,达到及格或及格以上等级;
(4)自觉参加校园文明建设活动,能够在各方面起模范带头作用;
(5)具有良好的品行和高尚的道德情操;
(6)在校期间未受过通报批评或任何纪律处分;
(7)在校期间修满所规定学分;
(8)在校期间所修课程中没有学分重取课程;
(9)截至评选时,所有学费、住宿费已缴交完毕。
3.以上条件同时满足者视为通过基本条件评审,进入综合审议。
(四) 综合审议
1.各院系要求通过基本条件评审学生向所在系提供综合审议所需证明材料正本或其他有效证明。
2.担任厦门大学有关组织主要干部者,需提供由该组织主管部门对其所担任职务、任期、职责及完成情况等做综合评价的证明材料。
3.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以下条件无需同时具备):
(1)有突出的获奖成果或公认的优秀论文,在重大活动中为学校争得荣誉者;
(2)毕业论文(设计)优秀者;
(3)担任过院、系或班级主要学生干部(任期一年以上),成绩突出、表现优秀者;
(4)服从国家需要,自愿到边远省区和艰苦行业就业者。
(五) 候选人确定及审查
1.各院系在系主任的指导下,成立优秀毕业生评选小组,依据综合审议情况,确定本系候选人。
2.各院系确定名单后,统一报送至学工部,学工部汇总并进行为期三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间本系成员若对候选人资格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间向学工部提供有效书面证明材料,学工部须对此进行调查。
3.公示期内,学工部对各院系候选人资格进行全面审查。
(六) 确定优秀毕业生
1.学工部审查通过者,授予“厦门大学嘉庚学院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张榜公布予以表彰,并颁发证书。
2.候选人所提供证明材料或荣誉证书的原件返还本人。
3.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及有关材料存入学生档案。
第六条 毕业生在离校前若有不符合校优秀毕业生条件的表现,将取消其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追回证书,并给予其他相应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由学工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修订之日起实施。
附则:建筑学专业学制5年,其优秀毕业生的基本条件入围评选条件为:从大一到大四4个学年获得厦门大学嘉庚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6次以上(含6次)、且其中至少有获得4次二等奖学金以上(含二等奖学金)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