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业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会计与金融学院     撰稿:     2017-09-30      浏览次数:1785    

厦门大学嘉庚学院会计与金融学院学业管理实施细则

2025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学业过程的动态管理,根据学分制管理的特点,结合《厦门大学嘉庚学院本科学生学业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版)》《厦门大学嘉庚学院会计与金融学院学业管理实施细则(2017年版)》,结合我院学科专业特点及实际管理需求,制定《厦门大学嘉庚学院会计与金融学院学业管理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版)》,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对象为会计与金融学院学生,其中第七条适用对象含申请兼修会计与金融学院所管理课程的学生。

第二章 学业基本要求

第三条 学生应按照学籍所在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在规定的最高在校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

第四条 学生履行学期注册手续后方能取得课程修读的资格;课程成绩必须达到合格及以上(采用百分制记分的必须达到60分及以上)方可取得相应课程的学分。

第五条 在读期间,学生每学期修读的课程总学分以20-24学分为宜(包含实践类课程学分),且最高不得高于26学分,最低不得低于18学分(毕业学年除外)。每学期开学2周内,教务办公室应及时审核学生的修读情况,指导学生完成全部选课工作。

第六条 除新生入学后的第一学期外,允许学有余力的学生,在教学资源允许的前提下申请超额修读学分。审核标准为:

1.前一学期课程修读门数≥8门,全部课程成绩平均分≥85分且单科课程成绩≥80分者,申请后总学分最高不得高于28学分。

2.前一学期课程修读门数≥8门,全部课程成绩平均分≥90分且单科课程成绩≥85分者,申请后总学分最高不得高于32学分。

3.前一学期课程修读门数≥8门,全部课程成绩平均分≥90分且单科课程成绩≥88分者,申请后总学分最高不得高于40学分。

 

第七条 除新生入学后的第一学期外,允许学有余力的学生,在教学资源允许的前提下兼修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以外的课程。

1.申请非我院管理的课程,参照相应课程管理单位有关规定办理。

2.申请我院管理的课程,参照以下要求办理:

审核标准为:达到先修课程要求且达到成绩要求,申请后总学分最高不得高于26学分,满足本《细则》第六条超额修读学分审核标准的申请后总学分限制参照本《细则》第六条执行。先修课程要求参照课程教学大纲。原则上,成绩要求为前一学期课程修读门数≥8门,通识必修类与技能必修类课程无不及格记录且前一学期未受到学业警示者。

审批流程:符合条件者可于每学期第1周内向我院提交《会计与金融学院兼修课程申请表》。

第八条 每学期成绩发布后,教务办公室及时完成本院学生的学业统计,学业导师指导学生根据自身学习进度合理规划学业安排。

第二章 学业审查制度

第九条 学年结束时,已取得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分达到以下要求的学生,方能进入高一年级学习。教务办公室对学生是否达到进入高一年级学习的条件进行审查。

1.已取得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累计达到36学分,方能进入二年级学习。未达进入二年级学习学分要求者,对其进行延长修读年限预警,暂缓编入下一年级。

2.已取得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累计达到76学分,方能进入三年级学习。未达进入三年级学习学分要求者,原则上按以下标准执行:

已取得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累计低于72学分,对其进行延长修读年限警示,编入下一年级。

已取得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累计达到72学分,但未到76学分(即72 学分取得学分<76 学分),对其进行延长修读年限预警,暂缓编入下一年级。

3.原则上,达到以下两条要求之一的方能进入毕业年级学习:

1)已取得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累计达到124学分。

2)已取得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累计达到113学分,但未到124学分(即113学分取得学分<124 学分),对其进行延长年限预警,暂缓编入下一年级。

第十条  根据学生学业完成情况及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的工作安排,教务办公室审核学生改编年级及提前毕业申请。

1)每学年第一学期第4周结束前,取得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累计达到76学分的二年级学生,可提交《改编年级申请表(适用于非毕业学年)》,申请进入高一年级学习。

2)每学年第一学期第1周结束前,入学满3年及以上者,预计当学期结束可完成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125学分及以上者,可提交《提前毕业申请表》,申请进入毕业学年学习。

3)每学年第二学期第1周结束前,入学满3.5年及以上者,预计当学期结束可完成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139学分及以上者,可提交《提前毕业申请表》,申请进入毕业学年学习。

第十一条 我院将加强对毕业班学生第四学年(毕业学年)的学业修读及完成情况的检查与管理,合理安排学生毕业环节的相关教学活动。

1. 根据学生毕业学年第一学期结束后学业审查情况安排毕业实习:

毕业学年第二学期除毕业论文、毕业实习外欠缺课程学分为6学分及以内者,予以安排毕业实习,编入当年7月毕业审查批次。

毕业学年第二学期除毕业论文、毕业实习外欠缺课程学分达到7学分,但未到21学分者,原则上不得安排当学期内进行毕业实习,编入当年9月毕业审查批次,并安排当年暑期进行毕业实习。

毕业学年第二学期除毕业论文、毕业实习外欠缺课程学分达到21学分及以上者,将取消当年度的毕业审查资格,编入下一年级的毕业审查批次。

2. 凡统一安排了毕业实习的学生,教务办公室应检查其修课情况。

学生毕业实习地点非漳厦地区的,不允许其申请正常随班修读课程,可申请办理课程重取免听、免修手续或申请延缓毕业实习(推迟毕业审查批次)。

学生毕业实习地点为漳厦地区的,提交证明并承诺做到按时出勤者,可申请正常随班修读课程不超过2门,其他课程可申请办理重取免听、免修手续或申请延缓毕业实习(推迟毕业审查批次)。

第三章 学业警示制度

第十二条 当学生的学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学校将对其进行学期学业预警,由教务部统一出具《学业警示通知书》,寄送学生家长,我院学工办公室协助送达学生本人。

1.一学期缺考或禁考的课程累计达到3门及以上。

2.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3门及以上,或者累计达到8学分及以上。

第十三条 对于未达到进入高一年级学习学分要求的学生,参照本《细则》第九条对其进行延长修读年限预警或警示。教务办公室于每学年学生注册前,以书面报告形式将审查结果及处理意见上报教务部。

教务部核实审查结果,出具《学业警示通知书》,寄送学生家长,我院学工办公室协助送达学生本人;同时统一进行年级变更。

第十四条 受到延长修读年限警示的学生在接到《学业警示通知书》后一周内向学业导师提交《学业改进计划书》,由学业导师帮助学生做好学业规划,指导学生合理进行本学期的课程安排,由教务办公室督促学生及时办理修课手续。

第十五条 对于多次警示无效或出现其他严重影响学业的情况,不适合继续学习者,应予劝退。对于应予以劝退的学生,学工办公室及时处理,并注意把握好学籍管理相关规定的时限要求。

第十六条 各专业应通过加强家校联系,增强学业导师学业指导等方式,加大对学生学业的督导,密切跟踪学生学业进展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涉及到的学籍管理按照《厦门大学嘉庚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2025-2026学年第一学期)起施行。2017930日发布的《厦门大学嘉庚学院会计与金融学院学业管理实施细则(2017年版)》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厦门大学嘉庚学院会计与金融学院教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会计与金融学院兼修课程申请表(2025年版).doc

会计与金融学院提前毕业申请表(2025年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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