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下达2017年度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的通知》(闽教学〔2017〕42号)的精神,我校开展2016-2017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
1、评选对象:
2016-2017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对象是我校在2016-2017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2017级新生不参评。
转专业学生:在16-17(2)学期初转入的学生,由当前院系负责该生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在16-17(2)学期末转出的学生,由转专业前的院系负责该生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与本学年学生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一致。
2.评选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在评定学年内不得有未解除的处分或通报批评;
(3)生活俭朴,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家庭经济困难,并通过我校2016-2017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5)学习成绩优良,在2016-2017学年两个学期的综合测评中,排名均居于同年级同专业的前30%(非两学期平均排名),且不得有不及格科目(含必修课与选修课),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突出。
3.评审程序
(1)有意向申请者,须在10月12日(周四)12:00前(逾期不候)前将附件中的word表格及excel导入表填写后,将电子版和纸板(word申请表需要两份)都交至各自辅导员老师,表格中有诸多注意事项,都已作出细节说明,请务必仔细阅读,填写后请删除表格批注并打印。
附件3:会计与金融学院-姓名-励志奖学金申请表.doc
附件2:会计与金融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导入.xlsx
(2)会计与金融学院学生工作组汇总申请材料。
(3)依据候选人综合情况,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一定程序从候选人中择优确定拟推荐人选并进行公示再上报学校。
4、补充事项:
同一学年内(2016年9月至2017年7月),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不能同时兼得。
会计与金融学院学生工作组
2017年10月11日